(2015)湖塘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邓圣红与付冬龙、南昌县洪城汽配城金隆汽车配件经营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圣红,付冬龙,南昌县洪城汽配城金隆汽车配件经营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初字第82号原告:邓圣红,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付冬龙,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南昌县洪城汽配城金隆汽车配件经营部。所在地:南昌市洪城汽配城。负责人:付金龙,任公司法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所在地:南昌市。负责人:程航,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圣红诉被告付冬龙、南昌县洪城汽配城金隆汽车配件经营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圣红于2015年5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圣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圣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15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邓圣红负担,退回原告邓圣红757.5元。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