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超、被告田某炜、被告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超,田某炜,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36号原告王某超,男,汉族。被告田某炜,男,汉族。被告柴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豫N6C5**号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超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田某炜、柴某某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两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某超的豫N6C5**号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