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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法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贾仕秀与史彦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仕秀,史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贾仕秀,女,1970年11月25日生。被执行人史彦明,男,1958年7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贾仕秀与被执行人史彦明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首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拒绝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史彦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首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永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