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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7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与夏操涛、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夏操涛,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7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三墙路裕德东里10号。负责人胡国辉,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操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M区1号。法定代表人秦晋锋,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A座205室。法定代表人郝宇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上诉人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夏操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锡文审 判 员  刘补年审 判 员  赵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