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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谭春与高美华、许禹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美华。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禹,系高美华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春。上诉人高美华、许禹因与被上诉人谭春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44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婚后共同生活于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高美华户籍地为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派出所留芳岭社区湘雅路87号7栋209房,但许禹、高美华全家从未在此居住,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被告高美华的户籍显示,其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派出所留芳岭社区湘雅路87号7栋209号,没有证据证明高美华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故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高美华、许禹上诉称“婚后共同生活于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但没有相关的居住证据证明,故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左武审判员向丹审判员肖志红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