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永茂与陈正浩、陈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茂,陈正浩,陈海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审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926号原告:任永茂。委托代理人:谢作陈,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浩。委托代理人:余乃盛、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茂与被告陈正浩、陈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永茂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永茂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永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2元,减半收取4301元,由任永茂负担。审 判 长 娄伟伟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黄晓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