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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执字第4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凤贤与北京莲花山滑雪场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凤贤,北京莲花山滑雪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执字第4406号申请执行人杜凤贤,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莲花山滑雪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良山村村委会南侧500米,组织机构代码754674271。法定代表人刘敏华,总裁。申请执行人杜凤贤与被执行人北京莲花山滑雪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京顺劳仲字(2013)第544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出查询申请,该系统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及机动车。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并未在该址经营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经营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仲字(2013)第5446号调解书第二、三、四、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明审判员  赵庆斌审判员  焦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震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