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丹民二初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与合肥海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合肥海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二初字第00022-1号原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汪达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合肥海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海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的申请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合肥海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芮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