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雷泰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雷泰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阳发。被执行人雷泰来。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43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2189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终结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4)苏仲裁字第431号裁定书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皮 晓执 行 员 高 坤执 行 员 李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孙宁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