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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源与刘逆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源,刘逆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刘源,女。被执行人刘逆风,男。刘源与刘逆风离婚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二、婚生子刘昊亮由刘源抚养,刘逆风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48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