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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小将与被告胡刘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将,胡刘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23号原告:胡小将,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胡刘仁,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将与被告胡刘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将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将负担。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纪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