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小将与被告胡刘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将,胡刘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23号原告:胡小将,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胡刘仁,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将与被告胡刘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将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将负担。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纪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