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远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远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68号罪犯张远洋。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仙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张远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张远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远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4个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功。2013年9月29日,罪犯张远洋受到警告处分一次。2015年3月30日,罪犯张远洋缴纳罚金15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处罚审批表及缴款凭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远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张远洋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掌握;罪犯张远洋犯抢劫罪,且在服刑期间受到警告处分,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鉴于执行机关对罪犯张远洋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远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