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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罗再英与江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再英,江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10-1号申请执行人罗再英,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执行人江堤生,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堤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堤生存款553270元及2015年4月30日之后利息(每月留取600元生活费,以后按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相应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魏新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