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月平与吴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平,吴永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吴月平被告吴永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平与被告吴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月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月平负担。审 判 长 谢新林人民陪审员 卢由发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庞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