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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戴均满、戴明红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戴均满,戴明红,戴以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68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代表人:褚人大。委托代理人:卢敏、周卫斌。被告:戴均满。被告:戴明红。被告:戴以平。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以下简称泰隆天台支行)诉被告戴均满、戴明红、戴以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泰隆天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均满、戴明红、戴以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泰隆天台支行起诉称:2011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戴均满签订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融易通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一份。依据该合约及融易通卡章程,被告戴均满可利用原告发行予其的融易通卡在300000元范围内进行合法透支,包括取现和POS机等刷卡消费,同时,双方就取现等费用及逾期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戴明红、戴以平签订泰隆信用卡保证合同一份,被告戴明红、戴以平对被告戴均满的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泰隆融易通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1年6月28日,被告戴均满领用融易通卡并随后进行透支。2014年5月26日,被告戴均满偿还304300元,尚欠3755.84元,同日,又取现300000元。至2014年6月25日,前期欠款到期。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2月28日,被告戴均满累计偿还150000元,归还部分欠款,并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7日,起诉后于2015年3月24日又偿还10000元,其余透支款未予归还,被告戴明红、戴以平也未予代偿。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戴均满立即归还透支款本金163551.97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戴均满承担;被告戴明红、戴以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其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戴均满归还透支款本金153551.9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放弃保全费、律师费的主张。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融易通卡(信用卡)个人申请表、保证合同、领卡/密码函签收单及信用卡领用签收单、对账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戴均满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由被告戴明红、戴以平提供担保及被告戴均满使用信用卡情况的事实。被告戴均满、戴明红、戴以平未答辩。被告戴均满、戴明红、戴以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互关联,故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分析认定,结合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戴均满利用申领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在被告戴均满利用该卡进行透支未归还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戴均满归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53551.97元及利息、罚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明红、戴以平作为保证人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均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53551.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利息及滞纳金结算办法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戴明红、戴以平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被告戴均满、戴明红、戴以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洪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杨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