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杜某甲,男,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许某某,女,45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娟,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乙,男,52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杜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崔秀文代理审判员 崔雪莲人民陪审员 吕晶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