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韩美申请执行王迷柱、王培功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美,王迷柱,王培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韩美,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迷柱,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培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韩美与被执行人王迷柱、王培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5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迷柱妻子张晓燕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迷柱妻子张晓燕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折丹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