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冠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丙鑫、黄乐山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丙鑫,黄乐山,黄瑞全,牛怀波,黄瑞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123-2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丙鑫,男,农民。被执行人黄乐山,男,农民。被执行人黄瑞全,男,农民。被执行人牛怀波,男,农民。被执行人黄瑞政,男,农民。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丙鑫、黄乐山、黄瑞全、牛怀波、黄瑞政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4)冠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