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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勇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勇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甘泉巷383号。法定代表人许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敏,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勇生,男,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需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