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异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枣沟头支行、王永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枣沟头支行,王永,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异字第25号异议人(案外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枣沟头支行(以下简称合行枣沟头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驻村。负责人张海梅,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林,本单位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永。委托代理人徐思栋,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与被执行人王磊民间借贷一案中,异议人合行枣沟头支行向本字提出书面异议,本字依法予以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合行枣沟头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合行枣沟头支行撤回异议。审判长 陈少玉审判员 董国飞审判员 管晓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