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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景瑜与张雄枝、曹义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346号申请人杨景瑜,女,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胡晨晞、程专,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雄枝,男,汉族,1966年1月2日生,住福清市。被申请人曹义明,男,汉族,1950年9月30日生,住福清市。被申请人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元洪投资区。法定代表人张雄枝。被申请人福建源华利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元洪投资区源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一号。法定代表人曹义明。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252号申请人杨景瑜诉被申请人张雄枝、曹义明、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源华利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景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财产,并以其自有房产及案外人陈炜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景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1、杨景瑜名下若干房产;2、陈炜名下若干房产及车位;二、在执行第一项措施后,再行冻结被申请人张雄枝、曹义明、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源华利恒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8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吴华代理审判员田始凤代理审判员陈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蔡思婷(2015)榕民保字第346号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