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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屈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石某某于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岳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