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民一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周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一特字第9号申请人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家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崇惠,新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周佳,男,1996年7月4日生,穿青人族。申请人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溪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周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玉溪市红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3月16日就周佳与汇溪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作出玉红劳人裁字(2015)46-2号仲裁裁决,汇溪建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周佳亦不服,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红塔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玉红劳人裁字(2015)46-2号仲裁裁决,汇溪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周佳则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立案受理,故本案应裁定驳回汇溪建筑公司的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oz三loz》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玉溪市红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玉红劳人裁字(2014)46-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延林审 判 员 龚 辉代理审判员 吴佳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