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巩志华与王文提、吕蒙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志华,王文提,吕蒙蒙,莱芜市胜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462号申请人:巩志华。被执行人:王文提。被执行人:吕蒙蒙。被执行人:莱芜市胜康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吕蒙蒙银行存款21000元;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吕蒙蒙银行存款575700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