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民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宝鸡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宝鸡市秦之都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重字第00001号原告:宝鸡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宗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萧志扬,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秦之都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火炬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都新让,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王建辉,男,汉族,1976年8月出生,陕西省扶风县人,宝鸡高新开发区川渝之家酒店业主,住陕西省扶风县绛帐镇西街村。原告宝鸡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秦之都餐饮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建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宝鸡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0元,减半收取4915元,由原告宝鸡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范宝丽审判员  张斌强审判员  寇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