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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应俞与朱玉英返还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应俞,朱玉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216号原告谢应俞,男,1930年8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谢应岳,男,1946年2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原告谢应俞之弟。被告朱玉英,女,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丁振赣,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荣天,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应俞与被告朱玉英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玉英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朱玉英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谢应俞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饶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