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祥与林莉、王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林莉,王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377号原告徐祥。委托代理人李秀云。被告林莉。被告王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祥与被告林莉、王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华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