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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一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查道胜与浙江省江山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江山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道胜,浙江省江山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查道胜,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胡修建,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江山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法定代表人:周春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裕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土根,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负责人:祝胤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江艇,该支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查道胜诉被告浙江省江山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查道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道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查道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正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