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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雷月祥与范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月祥,范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67号原告雷月祥。被告范建平。原告雷月祥与被告范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范建平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整,并从2014年7月10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10日,被告范建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至今分文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雷月祥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月祥负担10元、由被告范建平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建设人民陪审员  李君跃人民陪审员  毛水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淑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