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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与马莉花、兰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被执行人马莉花。被执行人兰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莉花、兰天银行存款37951.97元(其中案件款29200元,2015年1月23日前利息为6347.60元,2015年1月24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利息为1942.37元、执行费462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春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