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与马莉花、兰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被执行人马莉花。被执行人兰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莉花、兰天银行存款37951.97元(其中案件款29200元,2015年1月23日前利息为6347.60元,2015年1月24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利息为1942.37元、执行费462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春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