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强与回学敏、朱金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强,回学敏,朱金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赵强。被申请人回学敏。被��请人朱金来。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赵强与被申请人回学敏、朱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董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