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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民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汉林、陈春琼不予受理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汉林,陈春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汉林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春琼上诉人李汉林、陈春琼因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5)宜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在整个案件中学校和医院的责任已有明确的法律文书处理,并履行完毕;损害人李春家没有处理,现上诉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受害人被刺伤、医疗事故死亡后,经过了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3)昆刑终字第167号的处理,又经本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68号处理,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最终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民提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故该案直接经济损失等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中处理,双方因本案产生的纠纷自此了结。现上诉人针对已处理过的损失再行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综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