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宝龙与林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龙,林进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62号原告:周宝龙。被告:林进富。原告周宝龙与被告林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周宝龙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