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宝龙与林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龙,林进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62号原告:周宝龙。被告:林进富。原告周宝龙与被告林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周宝龙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