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倩与张国、张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张国,张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张倩。委托代理人:刘吉方,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被告:张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与被告张国、张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倩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倩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4045元,由原告张倩承担。审 判 长 李本山审 判 员 张华林人民陪审员 张子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常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