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支某诉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某,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463号原告:支某,女,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那某某,男,满族,1958年11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工。原告支某与被告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孙非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力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