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文权与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权,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权,男,生于1968年9月9日,汉族,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张伟欣,男,生于1976年9月28日,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杨林,男,生于1975年1月31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孙文权申请执行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22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2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童跃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维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