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肖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梅,肖步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344号原告陈冬梅,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肖步武,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梅与被告肖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声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