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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肖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梅,肖步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344号原告陈冬梅,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肖步武,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梅与被告肖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声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