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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陆春利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第三人黄金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春利,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黄金财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陆春利,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瑞学,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乐博,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天义路与应昌街交汇处建设集团*楼。法定代表人任富利,董事长。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天义路与应昌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任富利,经理。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天义路应昌街交汇处建设集团*楼。法定代表人周启明,主席。委托代理人任富利,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现住赤峰市红山区。第三人黄金财,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牛宗惠,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富开宇,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春利诉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第三人黄金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第三人黄金财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春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春利撤回对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第三人黄金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陆春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何茂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