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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李某某,女,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被告梁某,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宏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买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