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李某某,女,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被告梁某,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宏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买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