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世春与被告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侵占灭失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春,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29号原告郑世春,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69123293-4),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许宁,主任。委托代理人石煜,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礼东,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世春不服被告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侵占灭失土地行为一案,于2014年11月10号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依法予以受理。2015年1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他字第00004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予以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世春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颜瑶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