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x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邢xx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村民委员会,邢x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xx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邢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邢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邢xx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