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衡蒸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可与被执行人赵洋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可,赵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蒸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许可被执行人赵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蒸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许可借款本金100000元,受理费2300元,迟延履行金5200元,执行费1512元,合计109012元。但被执行人赵洋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洋银行存款1090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石 丹代理审判员  王孝杰审 判 员  朱 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魏芸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