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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石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民初字第103号原告:石某。被告:周某。原告石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案系相同当事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起的诉讼。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