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中伟诉邓贵友、刘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伟,邓贵友,刘坤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陈中伟,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春林,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贵友,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坤萍,女,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陈中伟诉被告邓贵友、刘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中伟于2015年4月28日以被告邓贵友、刘坤萍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中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中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由原告陈中伟负担。审 判 长 廖路群代理审判员 郝 婷人民陪审员 谢召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刁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