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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范之成与牟彬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之成,牟彬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832号原告:范之成,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牟彬如,男,4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之成诉被告牟彬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之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之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之成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