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范之成与牟彬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之成,牟彬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832号原告:范之成,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牟彬如,男,4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之成诉被告牟彬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之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之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之成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