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唐之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