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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唐之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