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百灵彩印有限公司与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百灵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吴炳。委托代理人:胡伯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百灵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光柏。委托代理人:谭国标。委托代理人:张楚晓。上诉人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百灵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百灵公司(承印方)与稻子公司(委托方)签订《广州市百灵彩印有限公司印刷合同》,约定印刷项目:趣味贴贴乐(六册),成品规格:21×21cm各28P、另各16P不干胶,用纸:封面210g单铜、内文105g双铜、内文不干胶80g铜版,印色:4+4、4+4、4+0,工艺要求:单光胶(封面)、骑马钉、啤形(半穿),数量:10000套,单价17.5元/套,总额175000元,合计人民币金额175000元。成品数量允许正常5%的增减,以实际交货数结算。交货方式:市区内免费送货,市外运费另计,外省代办托运,运费由客户支付。包装:30套/箱,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收三个月期票。备注:请在9月1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百灵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2013年9月22日、2013年10月16日分别交货3240套、6570套、430套给稻子公司。诉讼中,双方对交货时间和数量均无异议,但百灵公司认为,稻子公司在诉讼中才提出百灵公司逾期交货的问题,交货后稻子公司还开出了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10日金额为87500元的支票给百灵公司,当时稻子公司根本没有提出逾期交货的问题,是稻子公司要求百灵公司印刷百灵公司才印的。百灵公司原审诉讼请求为:1.稻子公司立即清付印刷款175000元,并从2013年11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2.稻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系承揽合同纠纷。稻子公司委托百灵公司印刷书籍,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百灵公司支付印刷费用。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稻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印刷费用,构成违约。百灵公司要求稻子公司支付尚欠的印刷款1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付标准问题,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就逾期付款利息的计付标准进行了约定,故逾期付款利息宜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3年11月2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百灵公司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稻子公司抗辩的百灵公司延期交货给其造成损失的意见,由于稻子公司没有提出明确的反诉请求,亦没有明确延期交货造成的具体损失范围并举证,故该案不予处理。如稻子公司认为百灵公司延期交货给其造成损失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另行向百灵公司主张权利。因此,稻子公司应向百灵公司支付印刷款175000元,并从2013年11月2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百灵公司。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一、稻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百灵公司支付印刷款175000元,并从201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百灵公司。二、驳回百灵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6元,由百灵公司负担111元,稻子公司负担1995元。判后,稻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百灵公司逾期交付、严重违约,造成70%的书籍未能销售,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给稻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原审法院判决稻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款175000适用法律错误。2013年8月26日稻子公司与百灵公司签订了《广州市百灵彩印有限公司印刷合同》,合同中约定共印刷10000套,总金额为175000元,交货日期下备注:“请在9月10日前交货”。百灵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2013年9月22日、2013年10月16日分别交货3240套、6570套、430套,且双方对交货时间和数量均无异议。百灵公司在未经稻子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延迟交货达30多天,造成稻子公司不能及时向客户发货,并且耽误了在天猫商城聚划算的促销时间,百灵公司与其销售目的无法达到,造成前期投入、预期投入、仓储费等严重损失。由于百灵公司违约在先,给稻子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为了避免稻子公司损失无法追偿,稻子公司有理由行使抗辩权,在双方未能友好协商前,有权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2、原审判决稻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由于百灵公司违约在先,并在出现违约行为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稻子公司损失,双方一直未能协商一致,稻子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有理由行使抗辩权;《广州市百灵彩印有限公司印刷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因此稻子公司认为不应该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综上,稻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审理,改判为稻子公司向百灵公司支付印刷款52500元,不予支持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百灵公司承担。被上诉人百灵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稻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维持原判。当时签合同时是写9月10日交货,当时因为时间紧,稻子公司也口头同意推迟交货,于9月16日、22日、10月16日分别送了三批货给稻子公司,稻子公司是在2013年12月31日开具71000元和2014年1月10日开具87500元两张支票给我方,因为稻子公司通知我方不要兑现,所以没有兑现,因此我方认为双方已就交货期做了变更,并达成了一致意见,而且双方也是很好的朋友关系,也存在基本信任。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稻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开具金额为71000元的支票、2014年1月10日开具金额为87500元的支票给百灵公司。稻子公司表示,涉案的趣味贴贴乐不是课本,是暑假阅读的书籍,其拒付货款不是因为质量问题,而是因为货期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稻子公司拒绝全额支付涉案印刷款是否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稻子公司虽主张涉案图书趣味贴贴乐系供暑假阅读的书籍,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但是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却是9月10日。根据生活常识可知,此时暑假已经结束,即使百灵公司于9月10日交货,也无法实现供当年暑假阅读的合同目的。稻子公司又主张,其参加了天猫网站聚划算的竞价排名,故强调交货的时效性。但是稻子公司却无法举证证明其参加聚划算的竞价排名收到的订单数、收到订单的具体时间以及是否多于百灵公司9月16日首次交货的数量3240套。因此,对稻子公司所主张的因百灵公司迟延交货造成其订单被取消和促销损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百灵公司的交货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但是稻子公司在本案诉讼发生前并未就此向百灵公司提出异议,甚至在收货后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0日分别开具金额为71000元和87500元的支票给百灵公司。由此可见,稻子公司对向百灵公司全额支付印刷费是不持异议的。鉴于稻子公司对百灵公司交付的书籍未提出质量异议,也无证据证明延期交货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范围,原审法院判令稻子公司向百灵公司全额支付印刷费,并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稻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上诉人广州稻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东劲审 判 员 陈舒舒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谢佩君蔡嘉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