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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商辖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丁春生与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春生,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辖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彬,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丁春生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商辖初字第00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2月2日,原审法院受理丁春生诉集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丁春生起诉称:2010年11月8日,其与集慧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限、租赁物名称、数量、租金标准等。合同签订后,丁春生将租赁物交付集慧公司,但集慧公司未足额支付租金。请求判令集慧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逾期租金、违约金、赔偿资产费共计16152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丁春生提供了相应的租赁合同,该合同抬头租赁方处和尾部担保方处均写有“邱元”,合同落款租赁方处加盖了“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矿集团华美风景园二期C区工程项目部”印章,第七条约定:如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交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集慧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龙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云龙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审法院认为:虽然邱元与丁春生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对集慧公司不具约束力。理由如下:一、该合同首部载明的租赁方为邱元;二、无证据证明合同上加盖的“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矿集团华美风景园二期C区工程项目部”印章系集慧公司使用或经其授权加盖,丁春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邱元系受集慧公司委托订立合同。排除了约定管辖的适用,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物的使用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集慧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集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丁春生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就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曾于2014年7月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过集慧公司,集慧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审法院及上级法院均认定集慧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系上诉人上次起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后的再次起诉。二、本案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由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至于集慧公司是否系租赁合同主体,属于实体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审查管辖权问题时不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三、上诉人本案诉请的是集慧公司支付租金等费用,应当以接受货币的一方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丁春生以其与集慧公司徐矿集团华美风景园二期C区工程项目部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据,起诉要求集慧公司支付租金等,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交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约定具体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属有效约定。丁春生住所地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刘台子村4队6号,丁春生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住所地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集慧公司是否系本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通过实体审理确定,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时的依据。综上,丁春生的上诉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管辖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商辖初字第001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杜 林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禹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