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邱英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英,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邱英,女,汉族,1974年7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系农五师客运站职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邱英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32894元,未执行标的为3289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磊有工资可供执行,扣留被执行人陈磊每月工资合计32894元,因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邱英发现被执行人陈磊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春华审判员 孙宝军审判员 李吉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龙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