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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丁文俊与西安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俊,西安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703号原告:丁文俊。被告:西安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邵勇,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俊诉被告西安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7元。审 判 长  贺雪涛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张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东